蒙阴县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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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网民意见建议审看、处理和反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度和执行力,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县政府受理并处理的网民意见建议。来源包括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含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微博、微信)等。

第三条 网民意见建议审看、处理和反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及时、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效回应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网民意见建议审看、处理和反馈的综合协调工作;各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相关处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审看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来电、来信、网络等意见建议工作。

第六条 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处理机制。对涉及我县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建议,按照职责分工交付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建立网民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回复意见经办理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回复。

第八条 办理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回复。回复无法取得联系的,要做好记录。

第九条 回复时限不得超过受理后15个工作日,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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