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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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件指南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O一九年四月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划拨用地决定书、规划红线图、土地款付款凭证;

   2)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款付款凭证;

3)租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营: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个人自建房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资料;

4.屋竣工验收资料。

 (单位自建房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

 4.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商品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5.房地产开发综合验收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完税凭证;

4.投资报告。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

1)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的不动产,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地址证明;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继承、遗受遗赠证明材料;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8)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

9)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4.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除继承、离婚转移的除外);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五、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4.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2)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六、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4.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八、变更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4)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7)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顺位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果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8)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原地役权合同及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

9)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九、抵押权注销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十二、预告登记注销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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