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第二批)
部门: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1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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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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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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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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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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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法制宣传科 |
社会 |
3个 三级 |
无 |
无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