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和大额支出管理办法》(草案)

浏览次数:

蒙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和

大额支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阴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合作是指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项目融资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合作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决策投资合作事项应将企业党组织研究作为前置程序。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和合作方式;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国有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

(二)规范投资行为。国有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三)提高投资质量。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维护资本安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中心,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专家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企业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日内报县国资中心。

  1. 国有企业投资合作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国有企业应强化对投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国有企业以出资新设、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合作的,要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符合战略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加强风险管控。应当对合作方出资能力、信用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3.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选择合作对象,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支持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制度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在合作过程中,国有企业不得以公司章程、协议等向其他股东约定提供固定投资回报、承担回购义务等。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企业董事会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

十一县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投资合作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第十县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分管县领导任主任,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审计、人民银行、司法、国资中心、金融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国有企业投资合作项目综合研判工作。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国资中心。未经投委会研究通过,国有企业不得安排实施投资合作项目。

第十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分级审核制度。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决策,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提交投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批复;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县外投资项目,经投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国资中心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三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 国有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通过出资新设方式成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各股东应当同比例实缴出资、同期限认缴出资,国有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担保等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不得将国有企业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非国有股东行使。国有企业通过收购方式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控股股东的,原则上购买的应当为已实缴出资的股权。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参股要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要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二十投资合作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投资合作项目超过一年未实施的;

(二)预计实际投资额超过原计划投资10%(含)以上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四)投资合作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四章 投资事后管理

二十一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合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县国资中心。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二十二国有企业应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

二十三 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合作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二十四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二十五国有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要将投资规模精准匹配企业战略发展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十六县国资中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全面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六章大额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额支出是指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支出行为。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等。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的大额支出事项按照金额实行分级监管。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大额支出行为,由企业履行内部审核签批程序后,报县国资中心审批;

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大额支出行为,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

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行为,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县委。

第二十九条 大额支出审批单作为资金支出和账务处理的必要附件。严禁国有企业大额支出未按程序审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的行为。确需紧急支出的,应先征得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支出,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三十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由纪委、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