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防火检查站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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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防火检查站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防火检查站管理,提升防火检查站建设规范化水平,真正发挥宣传警示、留置火种、人员劝返、火情报告作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在林区周边设立的防火检查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条防火检查站由乡镇政府、国有林场根据防火工作需要设立,并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撤销防火检查站要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

第四条 森林防火检查站要设立在重点林区进山主要路口和景区入口。建设防火检查站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检查站要设立明显标志,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防火须知,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要佩戴防火检查袖标。

第五条 防火检查站值班室要规范、实用,原则上要建设两间,分别设置工作间和生活间,配套完善水、电设施,办公用品及生活用品。设置活动栏杆,有效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

第六条 按照“六统一”标准,统一检查站外观标识,统一检查记录本,统一检查站值班人员服装,统一张贴森林防火通告、封山令、防火检查站值班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统一检查站防火物资配备标准(每处检查站配备二、三号扑火工具20把,铁锨10把,塑料桶10个,照明工具10个),统一配备宣传喇叭和视频监控等宣传监控设备。

第七条 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配备标准

(一)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由村“两委”推荐,乡镇街区审核批准。乡镇街区与值班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二)值班人员原则上为男性,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村情、山情、林情、民情,能胜任防火检查站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要配备通讯工具,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八条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工资待遇由各乡镇街区、国有林场依据履职尽责情况,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检查站所配防火物资,由所在乡镇街区、国有林场负责解决。


第三章 防火检查站职责

第九条 职责任务

(一)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进入林区人员的防火意识。

(二)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火种检查收缴制度,告知进入林区注意事项,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林区;对确须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规范登记人员姓名、人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证件及号码、车牌号、进入林区事由、手机号码及进出时间,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严格实行入林区登记、出林区销号制度。对不符合规定、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高森林火险期内,要按照县政府《封山令》要求,对重点林区严格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林区。

(四)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林区情况,发现火情和隐患要及时报告(报警电话:110、119、4813060、427215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防火检查站负责人,全面负责防火检查站的工作。防火检查站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乡镇街区、国有林场。各乡镇街区、国有林场要高度重视防火检查站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及时配齐配强值班人员,落实工资待遇,严格值班制度,对检查站值班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对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与值班人员劳务补助挂钩,确保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到岗到位、履职尽责,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县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指导防火检查站的建设工作,对防火检查站工作开展以及乡镇、国有林场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要严格管理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值班人员有事不能履职的要向村“两委”负责人报告,由村“两委”负责人落实临时值班人员;3天以上(含)向乡镇街区林业站长报告。国有林场防火检查站值班人员有事不能履职的,由其主管领导负责落实临时值班人员。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区、国有林场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细化标准,明确工作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履职尽责情况要与值班人员劳动报酬挂钩,充分调动值班人员积极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站值班人员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火种进入林区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工作之便向行人勒卡拿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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