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
蒙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管理,调动护林员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与更换
第三条护林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热爱林业工作,熟悉村情、山情、林情、民情。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满足巡山护林需要的男性公民。
(四)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村两委干部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五)护林员必须会使用智能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且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第四条 护林员的聘用
(一)各乡镇街区要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公益林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公开选聘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1年,履职尽责到位的可以续聘。
(三)村集体经营的公益林面积根据公益林变更调查动态调整,原则上按不低于500亩、不超过1000亩标准选聘1名专职护林员,由个人报名、村民议事会通过、村两委推荐,乡镇街区审批并张榜公示,报县林业局备案;乡镇街区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四)大户承包经营公益林,由村两委负责选聘护林员,选聘程序同上。
(五)为便于护林工作,由乡镇街区林业站按照每10名左右护林员划分一个护林小组的原则,划分若干个护林小组,每个小组中设立护林组长1名,协助乡镇林业站开展公益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根据履职情况,每年给予作用发挥突出的护林组长一定补助。
第五条 护林员的更换
护林员不履行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协议规定的,被选聘到村委担任村两委干部的,乡镇街区要及时更撤换,由乡镇街区、村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护林员更换后,要及时将新任护林员信息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广泛宣传森林管护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巡山记录工作。
(二)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认真询问登记,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林区。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要第一时间报告情况,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
(五)制止非法猎杀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私挖滥采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制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新植树木、幼龄林、其它林木及林下植被,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熟悉掌握辖区内的林木分布现状、地形地貌及道路、水源等情况,协助做好林业调查和林业科技推广工作。
(七)及时报告日常管护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有关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八)保护好管护区域内的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隔离网、围栏、视频监控探头、生物多样性监测设备等林业设施设备。
(九)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十)按时参加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区林业站组织的例会及业务培训。
(十一)认真履行管护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
第七条由各乡镇街区林业站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护林员履职尽责情况,乡镇街区林业站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占60%;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占40%,并负责汇总结果。根据履职尽责情况核发护林员管护费。
第八条 要严格管理制度,护林员不得擅离职守。非防火期有事不能履职的,2天以内向村委报告,由村委落实好辖区临时管护责任人;3天以上(含)向乡镇街区林业站长报告,由乡镇街区林业站长负责落实辖区临时管护责任人。防火期内,有事外出一律向乡镇街区林业站长报告,乡镇街区林业站长负责落实辖区临时管护责任人。
第九条 护林员必须着装护林员标志服,做好巡山记录;进入高火险期,护林员要全天候上山巡护。
第十条 综合成绩90分以上的护林员,作为年终评先树优候选人;综合成绩60分以上的护林员,按照相应的比率扣除管护费;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予以辞退。
第五章 护林员管护费发放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费每年分两次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放一次,上半年发放60%,下半年发放40%。管护费发放到护林员银行卡中,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非法侵占护林员管护费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出现森林火灾隐患,不巡查、不报告,或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允许他人进入林地,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严重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知情而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