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阴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供电公司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独立电表安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农村居民用电,帮助寻找有政策支持的更优惠电价。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
县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 鼓励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规范程序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废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生态环境局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
第十二条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并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省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系统平台及时更新报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水质监测等信息。
第十七条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鼓励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八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采取乡镇筹集、县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经费比例按照乡镇20%,县级奖补80%(暂由专项资金支出)组成,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年度运维情况,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调整情况,提出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蒙阴街道、云蒙湖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