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草案)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依法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结果运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县审计局向县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情况,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县审计局已经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可依据审计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并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资料提供给县审计局前必须进行审核并作出承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合理计划、保证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审计范围、内容和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五)其他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内容。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项目财务管理与建设实施职能相分离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为有工程款支付分配权的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单位)。

第三章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批情况、国家和省专项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后报送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根据项目信息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为投资项目审计立项标准,制订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调整。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县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等情形的,县审计局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审计方式,审计方式主要有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县审计局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审计局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县政府裁决,县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限等情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执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审计发现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不合法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移送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审计局,同时向县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县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及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参与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