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临沂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临国资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阴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项目融资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
第二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董事会是国有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决策投资事项应将企业党组织研究作为前置程序。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国有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
(二)规范投资行为。国有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三)提高投资质量。国有企业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维护资本安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中心,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专家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企业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日内报县国资中心。
第六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论证、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企业董事会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资综合研判机制。县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县领导任主任,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审计、人民银行、司法、国资中心、金融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国资中心。
第十条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分级审核制度。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决策,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提报财政局研究;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由国有企业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由县国资中心履行县政府批复程序;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县外投资项目,经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国资中心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投资项目超过一年未实施的;
(二)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四)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三条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于每月10号前向县国资中心报送投资项目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国资中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全面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四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权属企业投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