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县属国有企业筹资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内容的调整和修改,及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和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变更和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原合同失效。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六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七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加强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预算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深度,严禁过度设计、超标准建设;项目实施后,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为刻意打满预算和增加投资而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内容
第十条 按工程变更形成的原因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因未进行现场地质勘察或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因设计调查不够详实导致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需修改工程设计引起的变更;
(三)建设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引起的变更。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等产生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更换引起的变更;
(五)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六)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因合同工程量清单存在暂估量(价)、甩项、漏项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调整造成的变更;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主客观性质,分可选择性变更和不可选择性变更。
(一)可选择性变更(第十条1-4款)。指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施工方案改变,材料设备更换等主观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不可选择性变更(第十条5-7款)。指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及外部环境变化、工程量清单据实调整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审核、报批、实施等工作。
(二)工程变更审批流程。①变更提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均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自主提出。无论哪方提出,均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会审”形成初步意见,报分管县领导;②变更论证。分管县领导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四方会审”单位及县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核算变更引起的投资额增减变化等,形成变更会商会议纪要;③变更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会商意见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1),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④变更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组织实施。
(三)对可选择性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
(四)对不可选择性变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程序报批:①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第十条5款)。正常情况下按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分管县领导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②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据实调整引起的变更(第十条6、7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清单编制单位提供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额,分期按程序报批确认。
(五)变更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变更会商会议纪要(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原因及会商意见等,须会商人员签字);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等;
5、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或预算书;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按工程变更额占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审批权限:
累计变更总额在5%以下或小于1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累计变更总额在5%以上(含5%)、10%以下或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总额超过10%以上(含10%)或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其中,可选择性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审批:累计变更额在3%以下或小于3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累计变更额在3%以上(含3%)、10%以下或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额在10%以上(含10%)或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概(预)算调整。因工程变更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外,还应将变更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单位上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调整投资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实施。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单位五方人员现场计量签字确认。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隐蔽工程和关键施工部位应在覆盖或进入下一个工序前进行签证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相违背。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签证的形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按照县财政发布的同期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四)无财政发布价格或对财政发布价格存争议的,达到招标限额的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达不到招标限额的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五)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六)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暂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此造成的变更增加投资额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应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履行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参与县政府投资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涉及的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
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
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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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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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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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增加额 |
占合同价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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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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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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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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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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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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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