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蒙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经批准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家庭成员,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条基本原则。
1、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章、文件保持一致;
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
3、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移民人口核减信息;
4、落实责任,坚持村、乡镇街区、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二章人口自然变化核查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是指因人员死亡、户籍变动、财政供养、服役提干、犯罪服刑等原因形成的移民身份变化。
第五条核查时间。在扶持期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核查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年度1月进行。由各乡镇街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核查程序。首先,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签章报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其次,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汇总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签章确认。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实行逐人造册登记,各级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各乡镇街区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县水利移民服务中心后期扶持科。
第三章人口动态管理
符合本章下列条款情形之一的,进行人口动态管理。
第七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死亡的,自死亡后的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八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户籍从核定登记时所在移民村迁出的,自户籍迁出的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九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自服刑的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服兵役期间,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服役期内的军人、武警已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或符合士官专业安置条件的,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服役期满的军人、武警(不包括已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或符合士官专业安置条件的),户籍迁回核定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继续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户籍未及时迁回核定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在读的各类学生,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毕业后的学生(不包括第3条所述情况的),户籍迁回核定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继续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户籍未及时迁回核定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符合其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减。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全年直补资金,要于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下一年起将其享受的后期扶持资金统一调整用于移民村的项目扶持。
第十五条对核查后不符合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口,按规定停止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第十六条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应核减未核减、直补资金超发的,经核实确认后,在按规定停止发放移民直补资金的同时,由移民人口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追缴多领取的直补资金。
第十七条因人口自然变化结余的资金(包括追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相关规定和全县实际,根据移民项目规划,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村项目建设。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移民村村民委员会是核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人员的信息采集、造册登记、公示确认、签章上报、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街区人民政府是核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人员进行信息初审、梳理汇总、比对核实、公示确认、签章上报、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蒙阴支行、县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停止发放核实后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人员的直补资金,并配合做好直补资金的追缴工作,将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转交至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人口自然变化人员的信息汇总、数据审核工作。
第六章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移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和比对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撑和佐证材料。
县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口死亡信息的比对核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的比对核实;县公安局负责移民人口迁出、户口注销等信息的比对核实。各部门5日内将比对核实后的移民人口信息盖章后反馈给县水利移民管理单位。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流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加强部门联动。各乡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区、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强化自律意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蒙阴县水利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蒙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