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县级一般公共预
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
专户管理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以及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等。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财政资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政府综合预算财力。
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收费执收成本、定额补助、业务经费以及上级扶持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规范、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运行稳健、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活动。审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财政资金收支和相关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要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二)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人均定额标准和单位实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结合县级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进行核定。
(三)县级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县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给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等原因提高工资津贴补贴导致人员经费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相应的改革性补贴、特岗补贴、公用经费等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支出。
(六)县级预算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应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集中财力保民生、保重点;
2.科学论证原则。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4.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要根据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单位职责,结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概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拟新增项目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是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县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工程概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预算执行中,对于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到具体实施单位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县长审批后执行,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提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四)县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政策、按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或超预算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由财政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及综合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
2.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或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的安排;
3.5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
4.申请追加支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或概算。
(二)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形成资金建议方案,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重大项目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调整支出的,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执行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相关程序研究确定,即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县级预算部门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一律不追加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对县级预算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三)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一般不得出台增加财政支出或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对必须作出的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说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构建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绩效不高、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相近、投向重复的专项资金,调整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
对年度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收回,其中: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后,依法统筹安排使用;结转资金项目需要在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对连续两年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额度。
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结转超过规定年限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统筹用于更加急需的重点支出。
第十六条县乡结算资金
按照《预算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乡镇(街区)收入与支出挂钩机制。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街区)财政年初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及进度,按月核定乡镇(街区)实现的可用收入和相应补助资金,用于其人员经费及各项事业等支出。乡镇(街区)严格按照《预算法》及乡财县管的要求,依法行政、科学理财,严格规范财政收支运行管理,集中财力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从严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健全以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第十八条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对采取竞争立项分配项目资金的,应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项目,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县级预算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规定一般无需承担配套资金;确需承担配套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县长审批后再行申报;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前应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配下达。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全额扶持的项目,县级财政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由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执行;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含财政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应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审批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县级预算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拨付动态反馈机制,不得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五条 深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资金支付方式上,严肃现金使用额度管理,严格执行人员工资财政统发、公用经费公务卡支付、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严禁吃空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严禁变相提现、公款私存,严禁项目资金体外循环、挤占、挪用、违规提取管理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在保证资金使用权、资金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预算部门、单位要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要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加强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三十条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三条 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原《蒙阴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蒙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