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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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8号)和《关于公布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16〕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除垛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垛庄镇财政部门征收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行政审批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水、供热、供气部分和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专营企业收取。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8元/m²征收。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85元/m²,排水管网专项配套费10元/m²,供水管网专项配套费8元/m²,供热管网专项配套费30元/m²,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15元/m²,城区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10元/m²。后期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30元/m²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40元/m²征收。后期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三)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水、供热、供气管网配套部分)。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厂区建设生活及办公用房、仓储物流企业的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30元/m²征收。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厂区建设生活及办公用房、仓储物流企业的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m²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住宅小区内供水专项配套费按照16元/m²征收。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楼内立管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等。

住宅小区内供热专项配套费,包含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分户锁闭阀、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的按43元/m²征收;不含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按30元/m²征收,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可根据小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内供气专项配套费按12元/m²征收,经批准安装壁挂炉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再收取壁挂炉配套费。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水、供热、供气部分以及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按建筑面积征收。对不使用供水设施、供热设施、供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供水、供热、供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五)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设计阶段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对接沟通,预留供水、供热、供气管线铺设位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建设安装、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包含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县国库。由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后,用于乡镇、小城镇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首次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已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县行政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首次登记审批手续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首次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县行政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需要处罚的,上述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水、供气部分)。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减征、免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2.中等学校及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

4.城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热、供气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2.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城中村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6.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用房(属财政投资部分);

7.县政府确定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和教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供水、供热、供气或某项配套不能实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水、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享受政策会签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填写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分管城乡建设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超出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水、供热和供气部分由专营企业按照规定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红线外管网新建、扩建、改造和维修维护支出或用于弥补往年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统筹用于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至建设用地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账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暂时按照《蒙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本办法自预计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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