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关于实名制购销散装汽油的通告
浏览次数: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13/2020-0000027
发布机构:
蒙阴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0-04-13 11:54:46
主题词:
公安
发文字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实名制购销散装汽油的通告
为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要求,对散装汽油购买、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购买、销售散装汽油是指汽车加油以外的其它汽油购销形式,如:给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等车辆加注汽油,用瓶、桶、罐等器皿盛装汽油。
二、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个人应首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油数量和用途,由售油单位实名登记、实情登记、实时上传销售信息后方可实际售油。购买散装汽油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能说明正当用途的,售油单位应当拒绝销售。对出现频繁购买、数量较大及购买人身份与盛装容器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报警。
三、对落实散装汽油销售“三实”制度不严格的加油站,辖区公安机关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辖区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蒙阴县公安局
2019年9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