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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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由政府出资,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给予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我省开始于2006年。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前,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

4.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1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一寸照2张,本人和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收养的提供收养材料,子女伤残的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在《申请表》出具基本情况评议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初审调查后出具审议意见,并在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4.县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

四、奖扶标准

奖扶金每人每月80,每年一次性发放960/人(奖扶金不影响农村低保户确定和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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