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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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2019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由政府出资,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给予特殊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保障制度。我省开始于2008年。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另需独生子女证。

三、扶助标准(奖扶金不影响农村“低保户”确定和“五保户”待遇)。

特别扶助金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80元,一至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出本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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