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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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1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3700000112031 |
行政 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县 |
初 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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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1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3700000212023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县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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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3700000212024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县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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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3700000212025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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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3700000212034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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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12035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县 |
警告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指导全县调解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
3700000512001 |
行政给付 |
1.【法律】《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县 |
审核、指导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裁决)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县政府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对与政府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裁决 |
3700000912001 |
行政裁决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事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 |
县 |
依法处理行政裁决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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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4 |
行政检查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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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 |
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5 |
行政检查 |
1.【法律】《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3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
3700000612016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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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4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3700000612017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县 |
负责本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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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5 |
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
3700000612018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1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
3700001012030 |
其他 权力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2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
3700001012030 |
其他 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
县 |
司法鉴定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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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 |
3700001012031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
县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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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备案 |
3700001012030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县 |
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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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
3700001012030 |
其他权力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县 |
履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蒙阴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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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法律援助实施 |
3700002012008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385号公布)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县 |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38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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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
办公室 |
信息公开 |
3700002012009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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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蒙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