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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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由

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8日,蒙阴县安监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现场检查方案》对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案件处理过程

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蒙)安监管责改〔2018〕2057号〕,责令其于2018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该案件提供的证据:

一、现场检查记录((蒙)安监检记〔2018 〕2057号),证明2018年4月18日,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

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蒙)安监责改〔2018〕2057号),证明2018年4月18日,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2018年5月10日前整改。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理史元芳对加油站存在的问题无异议。

四、法律依据

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对蒙阴县界牌农机第二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警示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依法依规治企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在今后的法治宣传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健全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蒙阴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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