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特种作业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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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由

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7日,蒙阴县安监局执法人员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三、案件处理过程

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蒙)安监管责改〔2018〕1052号),责令其于2018年6月8日前整改完毕,并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该案件提供的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蒙)安监检记〔2018〕1052号),证明2018

年5月7日,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蒙)安监责改〔2018〕1052号),

证明2018年5月7日,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2018年6月8日前整改。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对山东山工钢圈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警示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依法依规治企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在今后的法治宣传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健全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蒙阴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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