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设施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有效遏制破坏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实施破坏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本办法所指市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公共广场、绿化带和公共停车场等。凡发现以下行为均可举报:
1.擅自挖掘、破坏、污损、占用城市道路、绿化苗木及设施的行为;
2.损坏路灯、井盖、护栏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3.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污水等有害物质的行为;
4.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等行为;
5.占用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6.擅自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行为;
7.其他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539-4270869;
2、向我局所属执法队员进行举报;
3、通过“12345”、政府官方网站等其他公开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我单位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单位不予受理并将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事项经我单位已经发现或已被举报,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
三、奖励标准
对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罚没及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按照罚没及赔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罚没及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按超出部分金额的5%给予累积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人民币5000元。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仅限对事件发生后48小时以内举报的进行奖励。
四、处理流程
接到举报后,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确认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在违法行为查处完毕后3个月内发放。
特此通知。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