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外商投诉处理机制(更新版)
为提高蒙阴县吸引外资的竞争力,给予外商稳定的预期,外商投资进入蒙阴县后获得平等的企业地位,依法妥善化解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特制订蒙阴县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一、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含义:
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是根据我国政府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过程中,其投资相关的行为发生争议时,外国投资者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相关投诉协调处理机关予以投诉,我国投诉协调处理机关予以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协调处理的机制。
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特征:
处理争议主体的特殊性、处理方式的柔和性、处理范围的广泛性和处理性质的预防性。
三、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商务部令第3号)。
四、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处理原则: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处理的核心原则要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投诉受理结构对于外资投诉协调机构处理投诉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求投诉协调处理机构遵循方便高效的原则。
五、协调外国投资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六、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处理原则
针对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处理投诉时处理原则不统一问题,我县应首先明确统一适用的外国企业投资法律:《外国投资法》,在统一适用的外资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处理投诉应该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外,同时遵循效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投诉处理机构迅速及时处理投诉,注重处理投诉时的效率,迅速回应外商关切,及时公布关于投诉相关的信息、公开处理结果。
七、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机构
外国投资者提请诉讼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要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蒙阴县受理外国人投资者投诉并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机构是蒙阴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蒙阴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切实维护外商合法权益。
八、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受理范围
外商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一般来说基于政策利益的不同,会有外资准入方面的争议、投资促进与投资保护方面的争议、投资管理方面的争议、投资信息报告方面的争议等。
九、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蒙阴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外资协调。处理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衔接,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司法救济及行政救济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