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蒙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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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

蒙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蒙政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蒙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

蒙阴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建设征地和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搬迁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蒙阴段)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蒙阴段)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依法依规、严格程序、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蒙阴县双堠水库工程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专班)负责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垛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征收范围,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蒙阴段)位于垛庄镇境内,涉及朝仙桥村、丁旺庄村、东孟良崮村(原田家庄村、高家庄村、代家沟子村)、西孟良崮村(原闫家庄村、杜家岭村)、垛庄村(原南垛庄村)、海北村(原海子崖村、北庄村、兴和庄村)、红日村(原下河村、业家沟村)、石山庄村。

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蒙阴段)位于垛庄镇境内,涉及古泉村(原泉桥村、西师古庄村)、桑园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包括征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实物指标认定结果。


第四章 补偿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偿。

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县政府、县专班、垛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指导监督被征地村按照村民自治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村委会依法确定的分配、使用方案经垛庄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专班备案。

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农村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标准执行,逐项评估核实后依法依规补偿。

第九条 被征迁的个体工商户,其合法房产及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经依法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蒙阴县人民政府2025年2月25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蒙征预公告〔2025〕3号)之后,经核实为加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搬迁安置按“一户一宅”原则,以合法住宅为基准,以户为单位实施,由县专班统一指导、协调推进,镇、村具体组织实施。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或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安置,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权属人选择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其中一种。

第十三条 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搬迁户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的,由所在村集体在就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确定宅基地位置,依法依规报批后,自行建房。

第十四条 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搬迁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农村住宅被征收之后,不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后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相关资金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垛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工程和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库周交通工程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依法接受中央、省、市、县的全过程监督。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垛庄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征收征用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依法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征迁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或其他不当获利的,依法返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迁中,对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无理要求再次补偿或干扰其他村民搬迁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征迁房屋已抵押、查封或冻结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查封或冻结,未按期解除抵押、查封或冻结而影响拆除的不享受奖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处合法住宅分割为两处或多处,与有效证件不一致的,按一户认定;因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一处合法住宅按一户认定;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征迁不享受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等;因其他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等已经补偿安置尚未拆除的,本次征迁不再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类纠纷或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补偿和搬迁工作。涉及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存在纠纷的,纠纷部分的补偿、补助款暂存村委,待调解、裁定、判决处理后凭有效文书领取。凡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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