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直按照原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2月13日临沂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出台《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文件明确了市及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管理权限,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城区范围内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收费标准。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收费政策完善情况

(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及城市农村生活垃圾收取范围。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二)明确细化了各项收费标准

1.明确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执行居民每人每月3元收费标准。

2.明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3.新增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4.新增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超市、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收费标准。新增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按每摊位每月3元收取;

5.明确景区可按垃圾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6.新增兜底性收费标准。即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7.明确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例如:张先生在市区A小区和B小区均有住房。若张先生平时居住在A小区,B小区住房空置,并且按B小区物业费标准的60%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则无需缴纳B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若张先生在A小区和B小区均居住,均缴纳正常标准物业费,则A、B两个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均需要缴纳。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蒙政办发〔2012〕41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减免对象。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2.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3.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4.各乡镇、街区的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二)存在一户多套住房的居民,按实际居住情况征收,房屋空置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区和农村均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内规定执行。

(三)按照“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各乡镇(街区、景区、云蒙湖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要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足额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实行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乡镇(街区、景区、云蒙湖管委)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