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制定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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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蒙政办发〔201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组织相关科室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对《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县发改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草案)》,未超越法定权限,主体适格,无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形。

(二)关于决策程序

县发改局在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部门法规科室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并经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根据《蒙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履行了有关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草案)》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等四部分,符合我县实际,其具体内容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情形。

三、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建议核实第三部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关于印发蒙阴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蒙政办发〔2012〕41号)文件的有效性。

2.建议核实第四部分第(三)条中“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表述是否准确。

《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草案)》等有关材料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形式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可以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