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制定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经过成本调查,拟定了关于明确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蒙阴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专家论证会,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
方案一:
(一)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含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每人每月3元。
(二)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四)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五)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七)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八)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九)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十)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方案二:
(一)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含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每人每月5元。
(二)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四)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五)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七)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八)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九)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十)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蒙政办发〔2012〕41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计收标准。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3元。
(二)单位计收标准。1.各乡镇企业单位(不含商业服务业)、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3元。2.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照每床位每月2-3元,餐饮、健娱身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0.20-0.30元。3.商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0.15-0.30元。4.农贸市场:有固定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25-0.40元;有固定摊位的按摊位收取,每位每月2-3元;5.其他行业按实际垃圾产生量收取50-100元/吨,其中用于废物利用的不收费。
三、有关事项
(一)减免对象。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2.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3.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特困户家庭,凭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4.各乡镇、街区的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收。
(二)存在一户多套住房的居民,按实际居住情况征收,房屋空置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区和农村均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内规定执行。
(三)按照“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要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足额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实行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三、论证会有关情况
与会专家围绕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制定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论证分析。对于收费标准制定方案无异议,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全部同意执行第一方案。同时,专家们就企业经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收费公示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四、相关意见建议
1、根据价格听证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经营运营成本等因素,建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第一方案,落实相关政策。
2、主管部门及各经营企业要做好收费公示及有关解释工作,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标准,以优质服务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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