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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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20]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四、政策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月1864

五、申请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

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六、申请材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根据父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

七、基本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

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纳入保障范围。

八、其他情况说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各乡镇街区民政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539-5976792

蒙阴街道民政办公室:     0539-7336352

联城镇民政办公室:       0539-7330225

常路镇民政办公室:       0539-4538132

高都镇民政办公室:       0539-4618711

野店镇民政办公室:       0539-5970679

岱崮镇民政办公室:       0539-4649567

坦埠镇民政办公室:       0539-4712588

旧寨乡民政办公室:       0539-4729111

桃墟镇民政办公室:       0539-2060924

垛庄镇民政办公室:       0539-4588661

云蒙湖生态区民政办公室: 0539-8459011

十、办理时间

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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