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野政发〔2024〕1号
各总支、镇直部门,各村(居),各企业:
《野店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贯彻执行。
野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蒙阴县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 号)、《山 东省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意见> 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 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 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 年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蒙阴县野店镇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蒙阴县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镇应急预案” )、野店镇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野店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镇宣传办、镇纪委、经发办、乡建办、财政所、派出所、人社所、交通运输所、应急办、民政办、环保所、卫生院、农技站、林业站、水利站、安监办、信访办、交警中队、供电所、事发地各行政村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二)机构职责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镇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蒙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表现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 200,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AQI 日均值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细颗粒物(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 AQI>15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 48 小时或日 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 72 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为:预测日 AQI>15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办公室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通知后,及时发布野店镇相应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及时向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 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预 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部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按照应急实施方案,第一时间书面(或电话、传真、手机短信)通知辖区内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总指挥长,企业总指挥长要在确保生产安全条件下,在启动应急响应时间之前做好减排操作方案,并同步更新对外“公示牌” 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部门要派出巡查小组, 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确保辖区内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总体减排要求
1. 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镇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修订乡镇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部门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乡镇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 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 Ⅱ级、 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 10% 、20% 、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 SO2 和 NOx 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 20% 、40% 、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 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 VOCs 和 NOx 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 VOCs 和 NOx 减排比例均不低于 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VOCs 和 NOx 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 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 A 、B 、C 三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 以热定产”或“ 以量定产”。 对承担协同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 B 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
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 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 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 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己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 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 级应急响应措施。II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 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镇驻地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 级应急响应措施。 I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 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 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 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镇驻地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 级应急响应措施。I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 II 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镇政府分管教育部门相关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镇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镇域内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 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总结、 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评估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 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在每年10 月份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村级大喇叭、微信群、美篇、镇域内电子滚动屏等媒体进行发布信息、科普宣传、情况通报。
3.发布的组织。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公开,宣传办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季之前,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美篇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和镇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 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镇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附件1:
序号 |
成员单位 |
责任科室 |
职责分工 |
1 |
环保所 |
编制和完善各环境监管网格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负责环境监管网格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环境监管网格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并巡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负责驻地的砂石等堆放场所扬尘整治;负责发布本环境监管网格内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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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宣传办 |
协调县融媒体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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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中小学 |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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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在重污染应急期间组织散煤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联合检查力度,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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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派出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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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实行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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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所 |
为镇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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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建办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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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弃物等)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公安、乡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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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管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在应急响应期间县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负责监督管辖道路散装物料车辆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场;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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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技站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处置,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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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卫健办 |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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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文化站 |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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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路站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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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电所 |
配合相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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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各总支 |
配合做好各辖区内企业、村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措施落实协调、督导等工作。完成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2:
野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总指挥:野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杰
副指挥:镇政府副书记 朱圭峰
成 员:环保所 葛家才
应急办 张 磊
宣传办 孙海涛
经 委 公丕镯
派出所 李兴法
交警中队 李华玲
财政所 李 佳
乡建办 王法智
执法中队 刁传奎
交管所 蒋春峰
农机站 公彦强
卫健办 包丽萍
林业站 文增君
水利站 温 波
公路站 王法智
卫生院 谢焕波
供电所 彭焕磊
事发地各行政村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依据需要,可设立专家组作为咨询机构。镇直有关部门按照镇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协调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