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典型案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由

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蒙阴县安监局执法人员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案件处理过程

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蒙)安监管责改〔2018〕1028号),责令其于2018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该案件提供的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蒙)安监检记〔2018〕1028号),证

明2018年4月10日,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蒙)安监责改〔2018〕1028号),

证明2018年4月10日,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2018年5月10日前整改。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存在上述1项违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对蒙阴县野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警示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依法依规治企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在今后的法治宣传教育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健全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蒙阴县安监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