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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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野政发〔2024〕15号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7月25日经印发的《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野政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野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组织领导机制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社会动员保障

7.6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野店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维护全镇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蒙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镇、县、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自然灾害,或镇委、镇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组织领导机制

镇党委、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灾害。

各村居要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处置需要,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时,设立由镇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2.3 专家组

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镇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当收到灾情信息,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村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物资保障组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交通管控组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村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通过应急广播、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应急响应联动工作要求开展响应工作。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指导村居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后各村及时摸排上报因灾倒损房屋情况,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根据上级下达的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镇政府要将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 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镇政府批准。

7.1.3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1.4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2 物资保障

镇应急办会同经委、财政所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镇级储备为基础、村委会储备为辅助、企业储备为补充的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经委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经委、财政所、党政办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 镇政府和高风险的村要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7.3.2 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3.3 灾情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镇宣传办、经委、派出所、乡建办、环保所、综合执法、水利站、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办、卫健办、应急办、武装部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7.4.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 社会动员保障

7.5.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5.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5.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5.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 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办负责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野店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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