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8-30    浏览次数: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蒙阴街道全域(包括蒙阴经济开发区)。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3.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5年12月15日发布的《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蒙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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