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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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二、审核要素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

(二)实施机构

蒙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审核对象

在蒙阴县区域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

(四)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五)审核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六)审核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应当向社会保险待遇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纸质);

2、《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一份,纸质);

3、工伤医疗的原始票据凭证、用药明细、病例原件、诊断证明、入院诊断、医嘱、住院日清单、职工住院稽查签字表(原件,纸质);

4、转往外地就诊的提供交通、食宿原始票据(原件,纸质);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纸质);

6、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一份,纸质);

7、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纸质);

8、领款证明(由个人领取待遇的提供本人农行卡或农行医保卡复印件并由职工签字,纸质);

9、经办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三、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办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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