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情形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审批表,并盖村居、乡镇或单位公章;(2)个人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3)申请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4)签订《蒙阴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重病患者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结算单(居民保险报销后结算单原件);(6)因火灾、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应提交现场照片、事故造成损失情况说明、理赔、受助情况等;(7)临时救助家庭入户调查及收入评估表、公示表;(8)单位在职公职人员申请临时救助需单位出具家庭贫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办人签字;(9)本人邮政银行卡或折复印件。
四、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给予救助,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 元。(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申请人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五、不予办理临时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3.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5.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6.除个人居住的住所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8.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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