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 业 捕 捞 许 可(审核)服务指南
来源: 蒙阴县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次数:行政许可 3713280102903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10
(六)办理条件………………………………………………10-12
(七)申请材料………………………………………………12-14
(八)办理时限………………………………………………14
(九)收费标准………………………………………………14
(十)咨询服务………………………………………………1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15
1.提交方式……………………………………………………15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15
(二)受理……………………………………………………16
1.补正材料 …………………………………………………1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6
(三)办理进程查询‥………………………………………1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6
1.获取方式……………………………………………………16
2.决定书类型…………………………………………………16
(五)流程图‥………………………………………………16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17
1. 投诉事项……………………………………………………17
2. 投诉受理……………………………………………………17
3. 投诉处理……………………………………………………17
4. 投诉渠道……………………………………………………17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8
1.行政复议事项………………………………………………18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8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18
四、表单填写说明……………………………………………18
附件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19
2.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0
3. 山东省渔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1
4.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 ……………………………………22
5.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23
6.渔业捕捞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2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编码:3713280102903
(二)实施机构
牵头:蒙阴县渔业局渔政科
配合:蒙阴县渔业局综合科
(三)申请主体: 在蒙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捕捞限额制度的贯彻实施。
捕捞限额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
…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船网工具不得超过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捕捞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年审。年审时当事人应当同时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禁捕品种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区域、渔具、捕捞方法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
3、《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四条 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
(二)捕捞品种和数量;
(三)捕捞区域和时间;
(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十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三十一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六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6)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
(三)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务院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具收费的收据。
(六)办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②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④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2、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3、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年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②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③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④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⑤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⑥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4、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5、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6、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7、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七)申请材料
1、申请渔业捕捞许可,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原件1份;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原件1份;
④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渔业捕捞许可年审,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有效的《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④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单据原件1份;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原件1份;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补发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申请人向原批准机关报告遗(丢)失或损毁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的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④在全市发行的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办理内陆渔船船舶证书注销,应当向县渔业局渔政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③内陆渔船船舶证书原件1份;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进行核实,有县渔业局渔政科核对人员在复印件的每页上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并加盖代收机关指定的专用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初审机关核对。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当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
咨询窗口: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39—4277608
咨询地址:蒙阴县政务大厅三楼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书面提交: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蒙阴县政务大厅三楼,联系电话:0539—4277608。
(2)信函提交: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蒙阴县政务大厅三楼,邮编:276200,联系电话:0539—4277608, 电子邮箱:myxyyj@163.com。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申请编号获取方式:县渔业局渔政科承办人根据申请顺序进行编码。
(1)当面提交的,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由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人员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补正材料:
(1)属于办公场所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县渔业局渔政科工作人员以信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渔业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渔业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渔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查询电话:0539—4277608 电子邮箱:myxyyj@163.com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蒙阴县渔业局渔政科领取或由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本证有效期5年。
(五)流程图
见附件6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 投诉受理:县渔业局综合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电子邮箱:myxyyj@163.com。
3. 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2)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3)对收到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后,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4)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 投诉渠道
蒙阴县渔业局综合科,电话:0539—4277608
信箱:蒙阴县渔业局综合科 蒙阴县新城路67号。邮编:2762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蒙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蒙阴县蒙山路198号,联系电话:0539-4272303
(2)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蒙阴县人民法院,地址:蒙阴县蒙山路097号,联系电话:0539-4271145。
四、表单填写说明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1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见附件2
3.山东省渔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3
4.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4
5.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5
附件1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编号:(地区简称)船捕(20XX)S-XXXXXX号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船 名 |
|
渔船编码 |
|
||||||
渔船类别 |
国内捕捞船/渔业辅助船 /远洋捕捞船/非专业渔船 |
原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
|
||||||
船籍港 |
|
船舶呼号 |
|
船体材质 |
|
||||
船 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 深 |
米 |
||||
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主机数量 |
台 |
子船数量 |
艘 |
||||
主机型号① |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主机型号② |
|
主机功率 |
千瓦 |
子船总功率 |
千瓦 |
||||
主机型号③ |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渔具名称 |
1, |
渔具数量 |
1, |
渔具规格 |
1, |
||||
2, |
2, |
2, |
|||||||
总吨位、净吨位 |
; ; |
建造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 |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
||||||
鱼舱数量和容积 |
个, 立方米 |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
|
||||||
申 请 许 可 证 (选择-项划圈) |
类 型 |
1海洋 2公海 3内陆 4专项(特许) 5临时 6辅助 |
|||||||
发放证书 |
1首次 2换发 3补发 4重新办理 |
||||||||
作业类型 |
1, |
2, |
作业时间 |
1, |
2, |
||||
作业方式 |
1, |
2, |
主要捕捞品种 |
1, |
2, |
||||
作业场所 |
1, |
2, |
捕捞限额 |
1, |
2, |
||||
申 请 理 由 |
|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时填写):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
|||||||||
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1.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 ;限额: 5.渔业捕捞许可证类别: 6.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不同意发给渔业捕捞许可证。 原因:
签发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①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②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③申请理由可以另附。
附件2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一、申请 |
|||||||||||||||||||
申请人 信息 |
名 称 |
|
身份证件号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276200 |
||||||||||||||||
二、申请事项 |
|||||||||||||||||||
□取得 |
船舶来源 |
□制造 □更新改造 □购置 □其它: 拟用船名 |
|||||||||||||||||
指标申请 |
船舶类型 |
主机总功率(kW) |
船体材质 |
作业场所 |
作业类型 |
||||||||||||||
捕捞船 |
|
钢制 |
|
|
|||||||||||||||
指标来源 |
项 目 |
船 名 |
渔船编码 |
功率(kW) |
作业类型 |
||||||||||||||
淘汰渔船/ 被购置渔船 |
|
|
|
|
|||||||||||||||
|
|
|
|
||||||||||||||||
□其它 |
□年审 □换证 □补证 □注销 □专项捕捞(品种、场所、时限): |
||||||||||||||||||
船 名 |
|
渔船编码 |
|
船舶类型 |
|
船 籍 |
临沂 |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三、业务办理情况 |
|||||||||||||||||||
第一步:指标审批
签发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第一步:船名核准 船名:
船籍港:
核准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第一步:渔船检验
验船师:
(单位章)
年 月 日 |
第一步:渔船登记
经办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第一步:生产作业许可
签发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⒈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⒉淘汰旧船超过二艘时请根据表中格式另附表说明;⒊船舶类型填写:捕捞渔船、养殖船、辅助船、渔政船;⒋本申请表作为渔船所有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凭据,在业务办结时由发证机关存档。
附件3
山东省渔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QR(201×)××号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注册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
经营范围: |
|||||||
企业渔船 |
船名号 |
主机功率(KW) |
渔船编码 |
捕捞许可证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兹郑重声明本企业属□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如本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将主动声明。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核准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证明盖章有效。2.本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认定机关留存。3.企业名下渔船多于3艘的,需按照格式另附纸张说明
附件4
蒙阴县渔业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蒙阴县渔业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渔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
县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蒙阴县渔业局(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渔业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身份证: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渔业捕捞许可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上一条:蒙阴县残疾人运动员在残运会上大放异彩 下一条:蒙阴县畜牧兽医局长毛兔人工授精技术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