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分析

来源: 蒙阴县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

一、缴存现状

2018年5月1日,我市实施《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简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2019年7月5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截至2023年3月31日,蒙阴县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51人,封存1人,销户1人,实际正常缴存49人。

二、存在问题

(一)相关政策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缺少国家层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且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政策不一,灵活就业人员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缴存群体难界定,缴存基数难确定。当前非公企业公积金建制率不高,存在非公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且真实性难以核实,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贷款需求开户,其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根据其最高贷款额度申报,缴存基数难以确定。

(三)整体缴存意愿低,缴存目的性明确。截至2023年3月底,蒙阴县人社局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1.19万人,开立公积金账户的51人,仅占比0.43%,当前缺乏配套的刺激措施,整体缴存意愿偏低。经分析,开立公积金账户的51名灵活就业人员中45岁(含)以下50人、45岁以上1人,年龄分布集中,均为青壮人群,贷款意愿强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目的性很明确。

(四)占用资金池资金,贷后管理风险大。2021年6月起,临沂市以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贷款额度,且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比例明显高于普通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资金使用率过高,挤占有限的资金池,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贷后停缴、降低基数甚至贷款逾期等,导致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大。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各省市统一规章政策,让灵活就业人员维护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部门联合,明确缴存群体和缴存基数。加强与人社、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与数据共享:一是以是否由单位建缴社保将灵活就业人员与未建制非公企业在职职工区分开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非在职的特点;二是参考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基数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基数来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当前临沂市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立公积金账户,参考人社部门提供的自由职业者缴费群体和缴费基数,在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同时,督促未建制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建立配套措施,激发自愿开户的积极性。增加激励政策,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的红利不仅限于低息的公积金贷款,激发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开户的积极性。一是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部分资金,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年限、使用情况等,对灵活就业人员购(租)房按比例给予适当补贴。同时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分别制定本辖区内扩面实施方案,采取税收奖励、“一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方式引导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二是实行个税抵扣。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资金进行个税专项抵扣,减轻一定的支出费用,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三是增加贷款授信额度支持。对有资金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商业银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纳情况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四是加大公租房(廉租房)政策倾斜。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各地市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建议将加纳住房公积金作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租赁者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并予以倾斜。

权利义务对等,完善风险防范管控机制。一是坚持自愿缴存,享受同等权利义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普通职工同等的惠民政策,同时应遵守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义务,尤其是申请贷款后更应按时还款、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二是加强信用建设,完善违约处置机制。在开户协议和贷款合同中都明确违约责任,明确对贷后停缴、逾期贷款等不良行为的惩罚处置方式,如提前收回贷款、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媒体曝光等。三是计提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资金使用的风险管理,根据贷后风险实际情况,采用较高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过高的个贷率和贷后停缴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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