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协调组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局党组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科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明白纸、咨询台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县政府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平台进行发布和更新。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