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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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许可承办科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包括许可对象、许可方式、许可内容、许可决定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蒙阴县政务网站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明白纸等。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许可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许可承办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已经公开的原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许可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相关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发现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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