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五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整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应当主动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信息,受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相关科室或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