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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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信息科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股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事前公开主要是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二)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示主要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需向社会公开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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