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蒙阴县某合作社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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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某合作社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案情概要】蒙阴县农业农村局在2024年8月检查某合作社时发现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改正。在限期改正到期后对其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仍未改正。

【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依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而且可以在出现问题有据可查。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是责令前置,即第一次发现该行为时是责令改正,不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引起当事人足够的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改正,理应给予行政处罚,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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