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水利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 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按计划取用水并安装计量、节水设施。 |
无证、超计划取用水,未安装计量设备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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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按计划取用水并安装计量、节水设施。 |
蒙阴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 |
2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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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落实情况。 |
蒙阴县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科 |
3 |
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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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应自行或委托编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
蒙阴县水利局水土保持项目服务股 |
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
招标时,招标人未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未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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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
蒙阴县水利局建设科 |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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