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专业升规纳统申报材料一览表
一、工业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6.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8.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同期分月产值、收入数据。
10.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11.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1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13.汽车整车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还需提供产业活动单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告知上级法人单位独立纳统事项的承诺说明(含上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提供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应确认上一年度该单位战新产值报表本期数均为0,并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如因产品停产,则应包含停产产品信息及停产原因等),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度/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建筑业
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三、批发和零售业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
(1)网上销售企业(行业代码5193或5292)。
①所有以本法人名义开设网上商店的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对应的网址列表,所有网上商店的后台卖家信息截图(必须清晰显示店铺名称和法人单位名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②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商务平台后台真实交易记录月度数据整屏截图(截图需包含法人单位名称或网店名称;若企业确实无法提供月度数据,可提供累计数据)。后台真实交易是指单位实际成交金额,即扣除退款金额和刷单数据金额后的实际收款金额。
③与后台截图数据匹配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数据表格,表格主要内容为包含截至申报期的每月销售金额、退款金额、刷单金额。若企业有多家网店,需分别列示各个店铺的数据及汇总数据,格式如下。
月份 |
店铺1 |
…… |
合计 |
||||||
销售金额 |
退款金额 |
刷单金额 |
实际交易额 |
…… |
销售金额 |
退款金额 |
刷单金额 |
实际交易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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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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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企业。
①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说明,需具体列示企业所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名称及对应的业务活动,并说明这些业务系统数据是否涵盖企业全部交易数据、是否包含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企业的交易数据等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②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实际累计交易数据整屏截图(包含法人单位名称),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需分别提供。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若包含其他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应进行剔除,仅提供本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
③若企业只能提供分月度(季度)交易数据截图,需同时提供月度(季度)数据汇总表格,列明截至申报期每月(季)的销售金额、退货金额、优惠金额及实际交易额。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或多家产业活动单位,需分别列示各个业务管理系统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及汇总数据(格式参考网上销售企业)。
5.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6.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需提供: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四、住宿和餐饮业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需提供补充材料:
①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说明,需具体列示企业所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名称及对应的业务活动,并说明这些业务系统数据是否涵盖企业全部交易数据、是否包含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企业的交易数据等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②截至申报期加盖企业公章的业务管理系统实际累计交易数据整屏截图(包含法人单位名称),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需分别提供。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若包含其他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应进行剔除,仅提供本法人单位的交易数据。
③若企业只能提供分月度(季度)交易数据截图,需同时提供月度(季度)数据汇总表格,列明截至申报期每月(季)的销售金额、退货金额、优惠金额及实际交易额。若企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或多家产业活动单位,需分别列示各个业务管理系统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及汇总数据(格式参考网上销售企业)。
5.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6.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7.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需提供: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六、服务业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规下升规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调查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7.营业执照成立日期早于上年第4季度的法人单位,还需提供上年第4季度或当年开始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9.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其中,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一)新开业(投产)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购置合同);
4.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施工照片/购置证明材料和设备照片);
5.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
(二)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三)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四)变更主要信息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五)退出的单位。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2.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申报“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类型的单位,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退出原因;
4.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